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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的报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9 Tag: 点击: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现行章程是2000年联合会召开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通过的。2002年4月与文化部所属的中国业余舞蹈竞技协会联合后对名称进行了变更(由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变更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规定,并参照最新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内容,现结合联合会发展的实际,对联合会原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将章程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章程修改的依据:

    (一) 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原章程分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 生与罢免、各专项委员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会旗会徽、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等十章四十九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新章程分为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等八章五十二条。与原章程比较,取消了各专项委员会和会旗会徽两个独立章节,分别纳入“组织机构”和“附则”,使章程更加规范和严谨。

    (二)关于章程总则 鉴于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目前是世界两大组织—职业性质的 世界舞蹈理事会(WDC)和奥林匹克业余体系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IDSF)的正式会员,因此,在总则中强调了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职业和业余体育舞蹈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考虑到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所属的中国体 育舞蹈运动协会和文化部所属的中国业余舞蹈竞技协会联合而成的事实,增加了“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文化部共同承认的组织”的表述。

    (三)关于业务范围 根据目前国际及国内体育舞蹈开展状况和时代需要,并结合 国际组织目前业务管理范围扩展的现实,对体育舞蹈运动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除对体育舞蹈竞赛主体的标准舞、拉丁舞以及交谊舞有明确表述之外,也将进一步涵盖目前开展较为广泛的健身舞蹈类别。 增加了注册与交流的内容。

    (四)关于会员 新章程中对会员的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细化,根据体育舞蹈发 展的现状和工作实际,增加了个人会员,并对团体会员做了划分,分成区域行政管理会员和专业(俱乐部)会员两种。并希冀以此进一步吸引社会各界对联合会的支持。

    (五)关于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将原章程中的“执委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按新范 本更改为“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部分省市代表组成。 将联合会下属专项委员会纳入本部分,将原设立的“竞赛委 员会、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宣传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民族传统健身舞蹈委员会”变更为“职业体育舞蹈分会、交谊舞专业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产业开发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社会舞蹈委员会”。 其中职业体育舞蹈分会是因应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系国际职业和业余两大国际组织正式会员而设立,并已获得民政部批准注册;将裁判委员会和教练委员会合并为教育委员会;由于联合会章程中增加了专业(俱乐部)会员,因此取消了原俱乐部委员会的设置;由于交谊舞已设立单独的赛事,因此增加了交谊舞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下属委员会的功能因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因此,本章程中对其职能未做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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