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建设,更好地在我市开展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和大众健身操舞活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作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实行会员制,建立协会的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全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大众健身操舞运动的工作者及爱好者,广泛的发展协会会员,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积极开展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大众健身操舞活动,努力提高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项目的水平和普及大众健身操舞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分为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各类会员都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负责管理本辖区基层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发展及管理,并开展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大众健身操舞活动;俱乐部会员只负责个人会员的发展及管理并开展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大众健身操舞活动。
第五条 凡为我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和大众健身操舞活动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其它团体和个人,经协会批准,可授予北京市健美操健身舞协会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可在协会和所属的单位会员享受协会会员待遇。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北京市健美操健身舞协会章程的各区县健美操舞协会(体育舞蹈协会),全市性行业(产业)系统的健美操舞(体育舞蹈)组织,各级健身俱乐部,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必须备有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或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函的影印件;
(三)协会或俱乐部章程。
第八条 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九条 享有单位会员的权利履行单位会员的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度会费。
第四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和遵守北京市健美操健身舞协会章程,热爱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和大众健身操舞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加入北京市健美操健身舞协会,经批准成为北京市健美操健身舞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影印件;
(三)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 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每年度注册,须按规定时间交纳个人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协会单位会员于每年 10月1日至12月31 日前交纳下年度的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交纳当年度会费,如不能批准将如数退还。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和个人会员的会费直接交北京市健美操健身舞协会。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
(一)协会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组织举办各类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大众健身操舞比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补贴;
(三)举办各类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大众健身操舞培训及其它活动的补贴;
(四)参加全国性比赛、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补贴;
(五)奖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可向个人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比赛报名费。
第六章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l、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协会章程;
3、在一定时期内未组织和开展任何比赛和活动;
4、长时间不参加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l、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也同时停止。
(四)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对以上情况予以更正, 并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将被取消:
l、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3、暂停会员资格超过三年而没有申请恢复的。
(二)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应有的协会的权利也同时取消。
第七章 会员退会和重新入会
第二十一条 退会
(一)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在解决完财务问题后,退会方可成立;
(三)个人会员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协会会员的权利同时丧失。
第二十二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协会会 员,即为重新入会;
(二)退会后的重新入会必须在退会六个月后方能提出申请;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重新入会:
l、凡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者,一 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2、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在国家给予的处罚结束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四)重新入会须提交协会会员正常入会所需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生效。
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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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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