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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社团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9 Tag: 点击:

     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的重要力量和主要载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材的有效途径.体育学院现主管我校学生社团中具有鲜明体育文化特色的篮球、排球、足球、手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星星棋社、体育舞蹈、健美等十三个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社团的主力军.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规范社团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实现学生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师范大学社团管理总则>>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领导,体育学院党总支主管,团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院学生会协助各社团开展各项活动.必要时,可成立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加强对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各社团须成立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社团的各项事务.建立社团成员档案,报院团总支存档.

  社团负责人

第三条  社团负责人一般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扎实的专业技能的体育专业学生担任.

第四条  社团负责人应由本人申请或由社团会员大会推选,所在年级辅导员推荐,经院团总支组织考核并报院党总支批准后任命,同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  社团所辖部门负责人经社团会员大会推选,由社团负责人任命,报校团委和院团总支备案.

第六条  社团理事会一般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由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团总支同意后方可进行,院团总支派人监督.换届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份.院学生会换届选举之后.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社长或会长)一般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向院团总支述职一次,汇报一学期来的工作情况.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有关单位资助和勤工俭学报酬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可提出申请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院拔出专款.

第十条  会员会费一般在每年招收新会员后,经院团总支审核发放会员证后一次性收取,金额由院团总支决定(一般为每人每年10),特殊情况下可另外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社团经费由院团总支指派专人和社团理事会指定专人公同管理,收支两条线,要求收支清晰,手续齐全,所有经费支出须有发票或收据,并经社团负责人,社团财务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和院团总支审核后方可报帐.

第十三条 社团要增强经费管理的透明度,社团经费收支情况由院团总支指派专人每学期审计一次.社团主要负责人离任后,要进行离任审计,并向会员公布.

第十四条 社团会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有关支出必须符合校社团联合会的规定.社团购买的器材物品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社团每学期初应制定学期活动计划,经院团总支同意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如需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经院团总支同意,并报校团委和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须事先向院团总支报告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各项活动结束后,要报总结材料,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举行一次社团活动巡视和社团活动成果展,各社团须集中开展一次和本社团宗旨密切相关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活动.活动内容健康向上,能真正促进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面向本社团所有会员,不允许少数人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报销经费.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必须遵守本社团的宗旨,必须参加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服从社团理事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招新时,须对申请入会者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严格把好入口关.对学习不认真,品行不端正,道德素质差和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不予入会.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理事会必须加强对社团会员的教育和管理.要随时掌握会员的思想动态,积极向会员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建立会员档案.

社团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校学生会社团部制定的<<学生社团考评细则>>.院团总支每学年对社团进行考评.以考评结果作为奖惩依据.每学年评选最佳社团1,优秀社团2,“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若干,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获奖者优先被推荐到学校参加“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五条 院团总支每学期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没有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或无故不参加工作例会的社团,不得参加评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社团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社团自身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连续两年招新不足20

.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有影响活动,未上缴计划和总结.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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